第八章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伤残鉴定,第一是通过向交警部门申请,第二是提起诉讼之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第三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定。
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也就是合适的伤残评定时机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三条第二款“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仅是在对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第二,伤残评定时机既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提前可使伤残等级提高,而损害一方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同时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1]。
对于伤者,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尽可能早的去做鉴定。有的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特别是脑部损伤。
伤残等级怎样划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为: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对于轻微伤,自己有没有伤残级别,一直是伤者困惑的事,我们总结以下简单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这些方法主要是指9级和10级的情况:
① 手脚四肢主要骨干,线形骨折一般没有级别,粉碎性骨折如装有钢板一般有10级,如该骨折伤及关节的,线性骨折的为10级,粉碎性骨折的为9级。胫腓骨单根骨折的有可能无级别。
② 锁骨骨折视情况而定,一般没有级别,有钢板较严重时考虑有10级。
③ 脚趾大拇指缺失有10级,其他单缺一指无级。
④ 耻骨(骨盆)骨折,上钢板可能有10级,无钢板可能无级。
⑤ 肋骨须4根以上肋骨骨折才有级。
⑥ 内脏部分受伤,修补或切除有级,没有修补或切除但功能受损到一定程度也有伤残级别。
⑦ 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有级别,腰椎有钢板的一般是10级或以上(但也有些上钢板的没有级别,视情况而定)[2]。
【注释】
[1]蒋利玮主编.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3
[2]欧志惠,韩旭编著. 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深圳:海天出版社,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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