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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特殊生效合同。从此条规定可知,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特别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的合同。因此,在附条件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在期限到来时,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特殊生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限制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与解除、生效与终止附加条件和期限。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此条规定可知,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特别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的合同。比如,甲和乙约定,如果乙考上大学,甲就送乙一台电脑,在这里,“乙考上大学”就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甲对乙的电脑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该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条件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对合同附加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用条件来限制合同的效力。(2)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是属于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事实。必定要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者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否则,法律视为合同未附条件,不承认所附条件的效力。(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对于以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一般认为合同未成立。

(二)附条件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所附条件的作用,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两类:一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延缓条件也称生效条件,指合同效力的开始取决于条件成就的事实。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只有条件成就后,合同才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也称消灭条件,指合同在成立、生效后,因条件的成就而丧失法律效力的事实。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要是条件不成就,合同则继续有效。

(三)对附条件合同的法律保护

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同效力的特殊限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条件,法律作了严格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自然进程而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当事人不能以主观因素对条件施加影响,否则,会造成合同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附条件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通过设定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根据的合同。合同中所附的期限和条件的性质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的效力,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是必然的。所以,一般认为,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的期限是确定事实。

(二)附期限合同的种类

1.根据期限的确定程度,附期限的合同可以分为附确定期限的合同和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附确定期限的合同,是以一个确定的日期的到来为合同期限。如2004年10月30日止、自合同成立后三个月等。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以将来一定会发生但设立时尚不能完全确定具体日期的事实为合同期限。如某人死亡时,某人死亡的事实肯定会发生,只是不能肯定其死亡的具体日期。

2.根据期限的效力,附期限的合同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在期限到来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能发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在期限到来时,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前,合同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旦期限到来,合同效力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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