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变更,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的内容和客体没有发生变化。
合同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一方当事人取代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转让没有引起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客体没有发生变化,保持相对的稳定。
合同转让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依其发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法律行为的转让和法律规定的转让;按其转让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概括转让和特定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
1.依据法律规定而转让,是指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权利的移转,如继承。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包括因合同而产生的,也包括单方面形式而产生的,如遗赠。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效存在合同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有效合同债权的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前提。如将不存在或无效的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已消灭的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属给付不能,合同权利的转让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将已存在的债权转让第三人,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让与人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既不能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合同权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权利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一致的规定。
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并非一切合同权利都可转让,《合同法》第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若违反规定,以法律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作为转让标的,一般会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四)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由此可见:
1.合同权利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条件。因合同债权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即移转于受让人,这时债权虽发生变动,但由于转让合同没有公示性,债务人无从知晓,可能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如以债权转让的效力于转让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因不知债权已转移的事实而对让与人为履行的行为无效,这显然对债务人有失公平。因而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其发生效力的要件。
2.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由让与人,也可由受让人作出,均以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生效时间。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出发,受让人作出转让通知时,应向债务人提供转让债权的证据,如转让合同、转让公证书等,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如让与人作出转让通知,则不拘泥于任何形式,但《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3.合同权利转让勿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因合同权利转让仅仅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内容及客体不发生变化,对债务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如合同权利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方才生效,可能因为债务人任意不同意而使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形同虚设,难以保障合同权利的自由流通。
(五)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是指发生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让与的合同权利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的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并且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合同权利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和不得多重让与的义务。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或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自合同权利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因此而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没有义务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四、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务全部转让的免责债务承担和债务部分转让的并存债务承担。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
2.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这种方式移转债务,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新债务人,原债务人即被免除债务。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但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
3.免除责任承担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新债务人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移转时尚未产生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移转而消灭。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特点。是由第三人加入债务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数主体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复数主体之债。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移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承受和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企业合并、财产继承两大类。这里主要讲合同承受。
(一)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
合同承受又称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
1.合同承受必须经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
2.被转让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
3.依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转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承受的效力
1.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
2.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不能再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3.承受人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原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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