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合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协议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但约定的解除权发生后,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因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行使解除权或明确表示放弃解除权,从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去履行债务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免责并不影响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非一旦存在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况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已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或者合同虽还能履行,但履行已使债权人失去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时,债权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迟延履行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时,法律并不允许对方立即解除合同。在一方发生迟延履行时,另一方给予对方一定宽限期,催促对方在宽限期内完成履行。宽限期内,受损方不得解除合同,对违约方延期履行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待宽限期结束后,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的,受损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五、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将不履约,或者通过另一当事人的自身行为表明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约时,债权人可立即采取措施,提前解除合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债务人有过错;拒绝履约行为违法;有履约能力。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行使解除权。由此可见,不完全履行的解除条件是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解除的条件应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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