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供用电合同的概述

供用电合同的概述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4.供用电合同不发生交货与退货问题。是指公民、法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供电方签订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是针对供电方而言的,即供电方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3.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书面格式。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的由供电方将电力输送给用电方,用电方支付相应的电费,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所转移的电,它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2.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中供电方是特定的。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或供电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负有专门供电的任务,无权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3.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订立供用电合同之前,应先由用电方提出申请,申请安装接电工作由供电方的用电管理部门受理。

4.供用电合同不发生交货与退货问题。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电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

5.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的供给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二、种类

按照供用电用途,可分两类:①生产供用电合同。是指公民、法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供电方签订的合同。其中又分为,工业供用电合同、农业供用电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②生活供用电合同。是指公民、法人以生活消费、办公等为目的与供电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以电压为标准,也可划分为两种:①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在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②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在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供用电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是针对供电方而言的,即供电方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条规定:供电方是全国所有电力部门,包括国家电网管理局、省局(电管局、电力局),独立核算的县级电力局。经过机构改革,国家、省一级的供电部门已改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供电公司,一些市、县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仍保留为电力管理局。我国立法对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无特殊要求: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非常广泛,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电者,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方,有资格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

《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实践,订立供用电合同必须贯彻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只有内容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2.平等互利原则。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双方平等地享有供用电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供用电义务。

3.协商一致原则。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或欺诈;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

4.等价有偿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用电双方是平等互利的经济往来,供电方有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电力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所供电力相应价款的权利;用电方有支付所用电力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按时、按量使用电力的权利。

5.量力而行的原则。供用电合同必须根据用电方的用电需要和电网可供能力签订。

四、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订立程序基本上分三步:

1.由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其计划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力消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在法律上,此用电申请,既是用电单位呈报的计划,也是一种要约行为。

2.由供电方编制计划,下达用电指标。供电方根据用电方的需要和电网发电、供电、用电平衡的情况,编制电力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用电指标。在法律上,供电方所下达的用电指标就是一种承诺行为。

3.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经过审批的电力分配计划下达后,用电方和供电方就可以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等问题设定具体措施,完成供用电合同的具体签订工作,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书面格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供用电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以及供用电双方另行协商的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与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具体要求,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电力

电力是供电方在一定的时间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的、用电方所耗用的资源。电力作为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对不同供用电方式的用户,供电局提供电力的特性是一样的。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用电容量。对于有多个受电点的用户,应分别对每个受电点的电力特征加以确认。因此,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应确定相数、额定频率,每个受电点的额定电压值以及电力(包括最高电力、平均电力、保安电力)。

(二)用电量

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值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供应的允许消耗的电能。一般用千瓦时表示,俗称度。在供用电合同中,应规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需用的电量总和,即按单位产品(产值)计算的电力消耗总额,乘以用电单位年(季、月)生产产值(产值)得出年(季、月)用电之和的生产用电量和按比例摊算的其他非生产用电量。日用电量总和除以生产用电天数,即为日用电量。

(三)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具有可靠的保证。供电质量主要包括供电频率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三方面,其中电压和供电频率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是主要方面。《全国供用电规则》具体规定了供电质量标准。凡供电频率超过规定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都应认为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四)用电时间

供用电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使用电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以避免用电单位都集中在同一时间用电。高峰与低谷时间主要根据电网负荷构成和电网的可供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电价

用户按实际用电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方所支付的电费。供用电双方均有义务执行国家电价制度和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用电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国家主管部门对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等规定了不同的电价,供用电合同就明确规定电价类别,用电方也应按不同类别交给电费。电价条款,应明确规定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基本电费计算方式有两种:即按最大需量(千瓦)计算和按变压器容量(含不经过变压器的高压电机)计算。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由双方在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

(六)履行地点

供用电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供用电在什么地点履行。《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七)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属于免责条件,哪些属于违约行为,并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具体的内容见后面的部分。

(八)其他条款

包括奖惩条款、检测手段条款、考核期限条款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