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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规避承租人死亡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物,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以法律禁止流通的任何物品出租的,租赁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意思表示一致,租赁合同即为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租赁合同多为不要式合同,少为要式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12条,定义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由他人使用、收益、收取租金的人;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的人。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物,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赁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含有无形物。租赁物具有还原物性,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价值的有体物,均可以作为租赁物。供消费的种类物不能成为租赁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的有体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物使用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买卖所有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不同。租赁合同是有偿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偿转移借用物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具有不可消费性,租赁合同终结时要返还租赁物。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租赁物即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由于租赁合同不可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终结时,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所以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有体物、非消费的种类物,即租赁物必须是经过长期使用仍能保持其效能的特定物。

此外,要注意的是,租赁物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品。以法律禁止流通的任何物品出租的,租赁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负有一定的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出租人负担交付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负担交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应性和对价性,所以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意思表示一致,租赁合同即为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租赁合同多为不要式合同,少为要式合同。

三、租赁合同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

租赁合同对现代生活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它不仅给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在买卖合同之外获得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机会,而且给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融通资金、盘活资产的可能,从而使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满足。详言之,从承租人一方来说,可以经由租金的一期或多期的支付,以相对较少的代价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必为一时之需支付标的物的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来说,可以在不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盘活资产,获得必要的资金。由此可见,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调剂余缺,发挥物资作用,促进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不可缺少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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