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252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内容。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揽的标的
承揽标的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也是承揽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没有承揽标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确定,因此,承揽标的是承揽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对标的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否则易引起纠纷。
二、数量与质量
数量与质量是将合同标的物具体化的条款。也是承揽人应完成工作的具体标准,因此数量和质量都应具体明确。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质量要求
法律没有对承揽合同原材料的提供由哪方负责进行强制的规定,而原材料却是承揽合同的工作完成的物质基础。因此原材料由哪方提供,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报酬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报酬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应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数额。
五、承揽方式
承揽方式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它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对承揽人而言,主要指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对定作人而言,则是指领受工作成果以及支付报酬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方法和标准
包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但主要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如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及时间安排;双方设定的对工作物的特殊功能的要求;保密条款等。
九、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有利于解决纠纷,当事人违约,但合同中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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