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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以及次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种行为称为“转包”。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包,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承揽合同;第二,承揽合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对承揽人的效力

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承揽人的义务上,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以及次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种行为称为“转包”。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包,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将辅助工作(次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改变,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这种责任主要是瑕疵担保责任。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及检验材料等义务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的义务

为减少交付定作物时产生纠纷,保证定作物符合定作人的需要,定作方在承揽方工作期间,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承揽方有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若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毁损灭失,承揽人应负责赔偿,承揽人也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5.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7.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二、对定作人的效力

承揽合同对定作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作人的义务上,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1.协助承揽方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4.不能随意变更承揽工作的义务。

三、承揽人的留置权

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若不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支付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价款,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即承揽人可将定作物留置,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定作人仍不履行支付酬金或材料等价款的义务,承揽人则可将定作物折价变卖,变卖价款扣除承揽工作的酬金、材料等价款及适当的保留费用后,剩余部分还给定价人,不足的由定作人补偿。

四、承揽合同的法定解除和终止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员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若因情势变更使承揽工作没有必要,却仍进行没有意义的承揽工作,则不仅对定作人不利,而且对社会经济也不利。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是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对由此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即告终止。

除定作人的法定解除使承揽合同终止外,承揽合同的终止还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解除。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承揽合同;第二,承揽合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承揽人是对同一承揽事务负共同完成工作义务的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是指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个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无条件地承担违约责任。

共同承揽与转承揽(转包)不同,转承揽是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承揽完成。第三人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转承揽中,第三人不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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