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转让将引起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保险标的转让的,将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而无须通知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基于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发生,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将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虽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依法可以进行转让,只不过转让方式和法律后果更为复杂。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转让将引起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国外保险立法通常将保险标的的转让划分为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两种。所谓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转让,包括因被保险人破产或死亡等原因所发生的转让;所谓约定转让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保险标的转让协议而进行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立法并未明确区分保险标的转让的具体原因。

保险标的的转让将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而不以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但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保险标的转让的,将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而无须通知保险人。以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例,由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处于承运人而非投保人的保管与控制之下,货物的转让不会必然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而对保险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所以,无通知的必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涉及主体众多,包括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而且,各类主体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比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更为复杂,要求更为严格。

(一)因投保人或保险人变更引起的转让

因为投保人或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变更所引起的保险合同转让大多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一般来说,无论是投保人的变更,还是保险人的变更,均不是纯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而是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应以另一方的同意为前提,否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2]

1.因投保人变更引起的转让。

《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不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可以不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转让,但受让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不得超过原投保人,保险人对原投保人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受让人。其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再次,受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是由于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受让人因合同转让而承继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当然也必须满足保险利益要求,否则,受让人不得承受。

2.因保险人变更引起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的变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因保险人变更而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例如,在征得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达成转让协议而变更保险人。除此之外,还存在因保险人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引起的保险合同转让。《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相比而言,第一种属于约定变更,须以投保人同意为前提;后一种属于法定变更,无须投保人的同意。

(二)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引起的转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种期待权变为一种现实权利,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债权,可以按照债权转让规则依法进行转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属于债权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保险人即可。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转让其保险合同项下的应付保险金的债务,除非其因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丧失主体资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