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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对于受益权是否可转让的问题,《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概念

《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独有的一类当事人主体。各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均没有限制,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

二、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产生,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发生由谁指定以及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是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前提,为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受益人的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是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由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并非建立在“血亲关系”的基础之上,因此,法律特别要求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受益人的变更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受益人的变更权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变更权的行使

《保险法》对受益人变更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当然,《保险法》对行使受益变更权的规定略显原则,诸如变更权行使的时间是否应有所限制、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请求后怠于批注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四、受益顺序和份额

《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当被指定的受益人只有一个人时,其完全独占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存在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就必须明确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一般情况下,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原则上在指定受益人时事先确定,否则,推定数个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五、受益权的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成就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目的。但在保险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因缺失受益人而引发的保险金给付问题。导致受益人缺失的主要原因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自始便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自始就不存在;受益人被指定后又被撤销,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又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又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六、受益权的转让与消灭

(一)受益权的转让

对于受益权是否可转让的问题,《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国外的保险立法可见,受益人在享有受益权后可以转让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同意,或者在保险合同中事先载明允许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二)受益权的消灭

《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里的“故意”,是指受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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