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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还是确定投保人所应缴纳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不定值保险中,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就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且,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赔付的最高限额。对于保险标的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还是确定投保人所应缴纳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能以货币衡量的实际价值,通常是保险标的在某一时间或某一地区的市场价格。《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保险价值的确定存在两种情况:约定价值,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赔偿保险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出现在定值保险合同之中;实际价值,即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确定,通常出现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之中。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约定的价值或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等加以确定的,但都以保险价值为基础。与此同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也存在较大区别:保险金额是所有保险合同必须记载的内容,而保险价值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即便如此,财产保险合同也可以不记载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自身的货币价值,是确定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以及保险责任的基础;保险金额只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而保险价值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确定,也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确定。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数量关系: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可对应划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以及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为“等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价值的确定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两种方式,因此,在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足额保险的含义也有所区别: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金额与约定的保险价值相等,即为足额保险,但在理论上,仍然以“约定之保险价值”与“实际之保险价值”没有悬殊差距为限;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等,则为足额保险。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约定的保险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则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

(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均可能发生超额保险的情形:在定值保险中,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约定的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合同,因已约定保险价值,再约定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超过的又得不到赔偿,理论上虽属可能,但在实务上几为不可能。[3]因此,定值保险合同不可能出现超额保险的情形。在不定值保险中,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出现超额保险的原因较多,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投保人不了解市场行情,过高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者是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例如因市场价格浮动等。

《保险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法》并未区分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而一律将“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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