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偿付能力规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最低偿付能力制度、保证金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最低偿付能力制度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并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概念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所谓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其中,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2]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负债[3]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缴存保险保证金是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通行做法。《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预先提存所建立的资金储备。合理准确评估责任准备金,是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基础,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要求。《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关于印发投资连结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提取要求、精算制度、准备金报告等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各准备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标准如下: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的,应当在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范围内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对于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内的非寿险保险单,为承担跨年度责任而按当期自留保险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对于损益期在1年以上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保险公司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险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
5.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生效后应当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提取总准备金。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提取的上述各项责任准备金,应在中国境内使用。
四、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监管机构为强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法律事前或事后提取的用于预防保险公司破产并进行救济的法定基金,它是保险公司破产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重要形式之一。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比例达到6%时,停止提取。
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负有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定义务,还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作为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保险保障金制度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机制既可以在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又可以促使消费者选择财务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和服务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有效减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4]
五、公积金制度
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均对保险公司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规定。《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弥补亏损,巩固公司的财力基础,作为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予以留存而形成的公司留存收入。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的不少于10%的部分,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增加时,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的资产净额等,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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