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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

(二)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还必须具有批签发证明文件;

(三)进口兽药产品应当合法进口,具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兽药标签及说明书等包装应当符合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经过批准,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五)兽用原料药、中药材(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经过相应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四)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等。

必要时对供货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具有保证兽药质量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兽药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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