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设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设区市或省畜牧兽医局在收到企业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对企业现场检查验收,并于现场检查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兽医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市或省畜牧兽医局选派辖区内3名兽药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选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检查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宣布检查验收纪律,确认检查范围,被检查企业应当向检查组简要汇报企业实施兽药GSP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对照《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项目进行评定,并填写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检查组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评定结果,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作出现场检查验收结论并提交《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附录2)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后,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派出验收单位各执一份。
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设区市或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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