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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的转让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有技术和专利、商标一样,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对象。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专有技术合同要具备的条款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转让方逾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专有技术成果,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享有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所以,保密性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关键。

二、专有技术的转让、保密与公开

(一)专有技术的转让

专有技术和专利、商标一样,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对象。所谓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又叫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专有技术合同要具备的条款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的权利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权利。受让方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转让方的义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及应用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的权利有:受让方有权实施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的有关技术成果,有权接受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转让方逾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专有技术成果,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享有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受让方的义务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有技术,依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依合同规定返还有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专有技术的保密与公开

(1)专有技术的保密

专有技术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滞销的技术,由于专有技术不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它的所有人的保密来维持其垄断,只有使专有技术长期处于保密状态,其所有人才能凭借其事实上形成的技术优势去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保密性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关键。

① 保密范围:许可方通常要求保密的范围较广,希望所有经许可方之手,甚至口头传授的技术情报,都予以保密。按一般惯例,只有以书面形式转让的、属于机密的、确为公众不知的资料,受让方才承担保密义务。属于口头传授、事后追加并加以确认的资料,也可列入保密范围之内。这说明专有技术保密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多。它包括配方、公式、工艺设计和工艺流程、经验、数据以及操作、维修、保养的技术等。

② 保密标准:一项专有技术是否达到保密要求,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在企业间特别是在同行业中,该项技术究竟在多大范围内为同行所知晓。如果该项技术只为特定企业或少数企业所掌控,而且都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这项技术可以认为处于保密状态。二是在企业或公司内部,该项技术或情报在多大程度上为本企业或本公司的职工所知晓,他们在执行职务时是否意识到,他们所接触到的是本企业的专有技术,并且是不得任意泄露的技术秘密。如果达到了以上两点,专有技术的保密才得到了基本的保证。

③ 保密措施:首先必须认清侵害专有技术的各种表现形式,它常常被他人以欺诈、窃取、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保密措施视保密程度而定。在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许可方为确保其转让的专有技术不被泄露,在合同中除一般性地规定接受方有义务阻止发生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外,还具体规定接受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施其保密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这些措施包括限定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人员;限定资料存放地点和存放器具;限定技术资料的方式;规定不得随意复制和传借;仅限定使用某些具体执行该合同的技术人员接触并使用资料;核心机密人员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相关行业中使用该项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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