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权利的双重性质是著作权独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没有这一性质。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作品不构成发表。发表的前提是经作者同意。未经作者同意而披露作品,不仅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作者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1)作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2)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发表权具体包括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即为发表。发表权是通过一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的,作品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如出版、第一次表演、播放、网上发行等方式。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确认作品创作者地位的权利。它包括以下权利:(1)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即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2)未被署名的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3)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在他人的作品上。
3.修改权,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因此,当作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与此同时,著作权也受到一定必要的限制,如报纸杂志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同意他人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和限制。它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在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对作品进行利用时,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也要求保护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不过,对作品的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作品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利用和处分的财产权。著作权立法将著作财产权分为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品使用权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注释、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
2.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其作品或允许他人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表演的形式分两种:一是现场表演,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表演作品;二是机械表演,即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
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2)表演以赢利为目的。(3)有一定的观众知悉。(4)他人在表演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3.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广播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中规定,它包括以下三种权利:(1)无线广播权。(2)有线广播权。(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展览权的对象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艺品以及作为艺术品或文物作品展出的手稿、乐谱、书法等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只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其中,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行使展览权的时候,往往还涉及肖像权问题。摄影人、画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被摄影人、被画人对自己的相貌拥有肖像权。这两种权利经常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在行使展览权的时候,应取得被摄影人、被画人的许可,以尊重他们的肖像权。
5.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以出售或赠予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对象包括图书、电影拷贝、电视磁带、各种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等。
6.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有偿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参照《知识产权协议》,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7.摄制权,是指以拍摄电影或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
8.改编权,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又称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等。改编完成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果对新作品进行三度创作,必须要得到原著作权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
9.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的对象一般是口授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翻译的作品是新创作的作品。如果对翻译的作品进行三度创作,必须要得到原著作权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的双重授权。
10.汇编权,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及不够成作品的公共材料选择、汇集,编排成新的作品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财产权权利。《著作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著作权人享有,而且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也享有。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的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财产权权利。
13.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弹性条款。比如在《著作权法》第12条关于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注释权和整理权。
14.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并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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