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是指我国专利法规定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凭借智力创造活动而作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案。
(一)发明的特征
1.创新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明显的进步性。
2.利用了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发明不是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揭示自然规律的理论认识和创新。它是将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在特定技术领域的结合和应用。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方案,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等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3.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具体的技术”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解决特定的难题。单纯存在于人们大脑中的技术构思或设想不是发明。“方案”是指专利法并不要求方案已经具体实施,只要这个方案是科学的、可以实施的即可。
(二)发明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发明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以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划分可以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可以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按照发明的创造性程度可以分为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按照发明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等。
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下面对这几种发明分别作一详细论述。
1.产品发明
它是指最终以某一具体物品实现了技术方案的发明。这种具体物品是自然界从未有的。按发明创造的对象的不同来划分,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各种用品;材料物品,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即揭示出前所未有的功能和用途的以前存在的物品。专利法上的产品可是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件产品的某部分。
2.方法发明
它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是通过工作方式、工艺过程等形式或体现技术方案的发明。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特定产品的制造方法;化学方法,如合成纤维的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如珍珠的人工培养,杂交水稻的培育方法等;其他的方法,即纯方法发明,如通讯方法、分析方法、测量方法等。方法发明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我国对方法发明的保护延及到用该方法发明所获得的产品。
3.改进发明
它是指对现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进行创造性的改进而形成的技术方案。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发明属于改进发明。改进发明不是新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而是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带来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但从根本上没有突破原有产品和方法的格局。
二、实用新型
我国《专利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实用新型的特点
(1)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产品必须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其中,那些具有固定形状或构造,但不可移动的产品,如房屋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3)实用新型必须有实用功能,即可以实施并可以在工业上应用;(4)创造性。它必须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的主要区别
(1)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的种类和范围比发明创造的范围小得多。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既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只能是产品,并且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创造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低。我国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就是为了使那些创造水平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小发明”也能受到专利保护,从而鼓励人们从事技术革新和技术改良。(3)实用新型与发明创造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程序比发明创造的程序简单。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只要通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便公告授权;而发明创造的申请,不仅要经过初步审查,而且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审查),才能授权。
三、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是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现形式,并且是与产品相结合的产物。只有产品的外部装饰的设计才可以成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即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生产。(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即外观设计可以美化产品,给人以美感,但该设计不必涉及产品的实际功能。因为美感的标准由于审美主体主观认识的不同而难以统一,所以在判定外观设计的美感时,只要一般消费者认为该设计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不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共秩序,就可以认定这种外观设计具有美感。因而,有的国家不把富有美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如美国、英国等。
(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形状的新样式、新设计,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对二者所保护的客体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不涉及产品的实际功能;实用新型保护的既包括产品的外型、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实际功能。(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衡量标准不同。外观设计的衡量标准是是否具有美感;实用新型的衡量标准是能否产生实用价值。(3)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表现形式不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实用新型产品只能是以固定立体形态存在的物品。
四、不授予专利的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实践中,发明创造本身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的则不属此列。如以医疗为目的的麻醉品可以申请专利。
2.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对象
(1)科学发现。它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物质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它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是发明。(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是因为它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也不是技术方案,不能设计或者制造出新的东西,因而也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如数学上的算法,商业经营的方法等。(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是因为:第一,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也不能在工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第二,出于人道主义,医生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有权选择各种方法,因此,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对一些人体物理参数的检测方法等,可以申请专利。(4)动物和植物品种。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但是对培育或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但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国已经建立起来植物品种的保护制度。(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包括自然衰变和人工核反应。自然衰变不受人力控制,自然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人工核反应所获得的物质也不能授予专利,原因有二:一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二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核工业。只有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做法。尽管如此,《美国原子能法》中也规定,关于核武器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并且在核技术方面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日本在《专利法》中规定,有关核技术的出口必须遵守政府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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