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它有三个特征:
一、各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所侵害客体的同一性
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犯罪客体。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形态中,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共同将行为指向同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这种特殊的主客体结构扩大了主体的侵害能力,从而更易给客体造成危害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害。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同性,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果缺乏犯罪客体的同一性,就不可能形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同形态。例如,某甲为获利而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某乙,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加以出售牟利。二人虽然在主观上都具有牟利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是二人所侵害的客体不具有同一性,因而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
二、各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
各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是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体具有共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意图以及与别人共同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主体知道不是自己单独地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由于犯罪构成的过程性,同时由于犯罪主体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时间先后不同,所实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完全一致,因此他们的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虽然存在着联系,但是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同一个案件的帮助犯情况就可能不同,有的是积极主动地帮助,有的是消极被动地帮助,帮助行为的程度和阶段不同,因而他们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尽一致的。所以,我们在对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理论概括时,不能以偏概全,在具体案件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区分同案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
三、各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协同一致性
主体的犯罪行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教唆,有的是帮助,有的是直接实行,还有的是组织、领导或者指挥犯罪活动。这些不同的行为在各个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的体现可能有多有少,相互的结合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在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的行为都是相互配合、密切联系的,它们协同一致地指向共同的客体。每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行为都是统一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得以形成、发展和最终完成的直接或者间接原因。这种共同的行为,增强了各犯罪人犯罪的信心,促进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
犯罪客体的同一性、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性和犯罪行为的协同一致性是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要素上的几个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当然不是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单一主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样,都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由诸要素以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整体。每个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共犯形态,都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一般形态与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自身的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的结合和统一。因此,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犯形态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为基础和内容。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案件,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为准绳。
犯罪构成作为过程而存在这个命题不仅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犯形态,而且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犯形态中还表现得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因为各个单独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必然要经过一个发展过程,而且这个发展过程可能受阻,可能中断,因而就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过程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特殊形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结构的特殊形态相结合,就可能出现纵横交错的更加复杂的情况。这是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同犯罪形态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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