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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刑事辩护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是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第一节 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律师刑事辩护概述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辩护的概念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是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保障辩护权就是保障人权,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实现其辩护权。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各国法律将刑事辩护明确为一种权利,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律师的辩护在表面上体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其结果却是维护了整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律师通过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

2.刑事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辩护权:一是自己行使辩护权;二是委托他人代为辩护。两种方式可以同时进行。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有以下几种:(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另外,《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在辩护活动过程中既接受职业道德约束,又能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因此,律师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重要的保障,律师担任辩护人比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更具有优越性。

《律师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情形。

(1)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委托辩护是最常见的一种辩护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种,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2)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我国的指定辩护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类案件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的,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第二种,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被告人由于生理障碍或者年龄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指定律师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第三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对死刑案件采用极为慎重的态度,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可以防止错杀无辜、减少死刑的适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4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后,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律师,也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坚持自己进行辩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处理如下: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①,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6-1】

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2]

2008年7月1日,杨某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同年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因杨某不接受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点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职责和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在我国,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属于诉讼主体。但是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地参与刑事诉讼。

首先,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影响和意志的约束。《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虽然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并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行使辩护权,但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操纵、指使,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辩护是依据自己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材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并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诉讼目的上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一致的,但是他们各自的职能是不同的。律师依法辩护不以公诉人或审判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律师的任务是反驳公诉人的控诉,提出和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都享有提出物证书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律师通过提出不同于公诉人的材料和意见,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理结果。法庭上,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但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取决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辩护策略,发表辩护意见,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左右。

最后,律师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或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查阅案件、调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等特殊的权利,其他部门或任何个人不能非法干涉。

2.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进行辩护,形成独立的辩护意见,不受被告人的左右。其提出的正确辩护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相互质证,有利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如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期间,用出庭通知书的形式提前3日通知辩护律师出庭,在庭审中不能随意限制辩护律师发言时间、辩护轮数,不得随意责令律师出庭;在法律文书中应该对辩护律师意见说明其具体理由等。

总之,辩护律师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独立开展辩护工作。

【案例6-2】

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4]

被告人马某某,22岁,云南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2月13日-15日被告人马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采用击打被害人头部的方法,先后4次分别将4名同班同学杀害。4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院出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马某某的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辩论。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仅因打牌纠纷而产生有待查明,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还对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独立开展辩护工作,保障了被告人最根本的合法权益。

点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主要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下:

1.依法独立执业权

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独立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这一章节,强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此规定保障了律师的依法独立执业权,降低了律师执业的风险。

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新修订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当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查阅案卷的机会。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4.辩护律师有权同自己承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5]

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律师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具体包括:(1)人民法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2)出示证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3)质证权和辩论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有权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辩护律师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和证据材料发表意见;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6.拒绝辩护权

拒绝辩护权,是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因此律师的拒绝辩护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7.其他诉讼权利

(1)代行上诉权。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

(2)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律师可以代理其申诉案件。

(二)诉讼义务

律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必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1.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执业

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不得在办案中行贿,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时间、地点的通知后,应准时到庭并依法执行辩护职能。

3.提供辩护服务

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4.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

辩护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5.保密

辩护律师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8条除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案例6-3】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郑某(16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5月6日移送M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8日M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郑某的父亲在侦查阶段为其委托了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去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多次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会见和通信,根据法律的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罪轻、减轻的材料和意见,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等。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对滞后,新修订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比如《律师法》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6]此外,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程序复杂,会见时常受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涉,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保证等。目前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的困难,如何提高律师在执业中的诉讼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利,增加权力机构对律师诉讼活动的义务性的规定,对于保障律师全面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工作

一般而言,根据提起追诉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类。具体包括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二审程序阶段、再审阶段及自诉案件阶段,律师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各不相同。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责范围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就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详细阐述有关的法律规定。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①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②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③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⑤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工作程序

(1)接受委托。犯罪嫌疑人接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具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与侦查机关联系。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具体要求。

(3)会见犯罪嫌疑人。除非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还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1.与公诉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了解案情、掌握有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他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之通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应持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并到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询问、查找有关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辩护律师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执行辩护业务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辩护律师应当在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找出疑点,积极调查取证,提出有充分根据的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意见

(1)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2)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3)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4)代为提出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三)一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2.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3)会见、通信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须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

(5)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辩护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出庭准备。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的工作

法庭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在审判阶段,将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重、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依法作出判决。律师出庭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1)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与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准备修改辩护思路。

(2)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核实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对拟订的辩护词加以充实、修改,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

(3)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工作。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最重要的阶段。辩护律师的任务是依据法庭调查中查证核实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全面的见解;对有罪的被告人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向法庭提出建议。因此,辩护律师首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的发言,以备答辩;并针对公诉人的发言,及时对辩护词进行修改,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其次,应认真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和辩护。最后,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律师通过发表辩护词,全面阐述自己对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基本观点,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休庭后的律师工作。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一审判决后,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案例6-4】

律师辩护[7]

2006年4月21日,许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ATM提款机上,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 000元。之后携款潜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认为其发现自动提款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此外自动提款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其犯罪情节,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相对较轻,对其盗窃金融机构案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确定辩护方案和辩护要点,从辩护的角度作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

(四)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就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二审程序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工作基本上可参照一审中的做法。主要包括:

1.为上诉人代书上诉状,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上诉状应具有针对性,只针对原审判决中的不当部分提出,并具有辩驳性和规范性。如果二审的提出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还要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提出意见。

2.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开展新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会见被告、查阅卷宗材料等。

3.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表明,二审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庭审理方式;另一种是调查询问方式。两种方式的辩护内容是有区别的,调查询问方式下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书面的辩护词,充分、全面表达辩护意见;开庭审理方式下辩护律师则出庭履行辩护职责,与一审相同。[8]

(五)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并接受委托在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可见,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可能是一审程序,也有可能是二审程序。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工作与一、二审中的辩护工作大体相同。

(六)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辩护工作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合自诉的规定。因此,辩护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协助其提起反诉,辩护律师经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反诉状,并且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和方式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辩护工作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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