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
【引言】公证制度都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证组织制度、公证程序制度、公证管理制度、公证救济制度及公证档案制度的总称。而公证机构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公证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最终取决于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可见,公证程序制度在公证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特殊价值。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理解公证的业务范围,了解公证执业区域概念及划分,掌握公证的程序、公证期限及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公证的效力。
【知识结构简图】
【引例】“一物两卖”合同公证
某日,甲乙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由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摩托车卖给乙,但尚未交付,也未对交付前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次日,甲因为丙的出价高又打算将该摩托车卖给丙,遂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受理了该项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一物两卖”的情形,于是作出了不予公证的决定,理由是甲违约在先,再办理第二个买卖合同公证易产生矛盾。
在类似的情形下,公证机关是否应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公证呢?公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但是此情形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甲与乙签订的书面合同并未经过公证。因为经过公证了的合同是可以对抗其他同类证据的。第二,摩托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表现在甲与乙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同时,摩托车也并未交付给乙。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上可见,在业务范围内,真实、合法、可行的事项公证机关不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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