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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假币管理的处罚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假币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3]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171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72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45条)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①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③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④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7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①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③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8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②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③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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