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
(一)中间业务的准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6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①票据承兑;②开出信用证;③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④贷款承诺;⑤金融衍生业务;⑥各类投资基金托管;⑦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⑧代理证券业务;⑨代理保险业务;⑩监管机构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7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①各类汇兑业务;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③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④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⑤委托贷款业务;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⑦代理资金清算;⑧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⑨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⑩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瑏瑡皕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瑏瑢皕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瑏瑣皕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瑏瑤皕保管箱业务;瑏瑥皕监管机构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8条)
●《关于落实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枛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监管机构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回复。
(二)中间业务的申报
1.申报方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监管机构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第9条)
◣监管机构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第10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7条、第8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监管机构审查。由监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第11条)
◣对监管机构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12条)
●《关于落实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枛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参见本章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监管机构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经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若要在此类别内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经事前向监管机构报告即可开办,无需回复。
2.申报的权限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监管机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第13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监管机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第14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第15条)
(三)准入形式
●《关于落实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枛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监管机构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适用审批制和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参见第531页本节三(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中相关部分]
(四)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a.开办申请。b.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a)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b)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c)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d)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e)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f)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c.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d.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16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a.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a)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b)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c)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d)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b.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c.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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