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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业务违规的问责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二、资金业务违规的问责

(一)各岗位责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①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②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③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④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71条)

(二)拆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46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②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③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④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⑤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17条)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条)

(三)衍生产品交易问责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9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非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0条)

◣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31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第32条)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违规的问责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77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①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资本要求)规定的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④拒绝执行本办法第75条规定的措施的。(第78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79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80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77条至第80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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