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严重的行为。信息论认为,信息的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因此,正确的信息是人们做出正确决定的前提。网络既方便了人们交流信息,也成了虚假信息泛滥的温床。如今,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列为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虚假信息广泛流传会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网络的无国界性和即时性使得虚假信息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媒体,因此《刑法》有必要增设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以防范和制裁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会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仇视社会、勒索钱财、泄愤报复等动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的是出于痛恨腐败、不满社会不公等动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动机虽不影响定罪,但应该影响该罪的量刑。如果是出于仇视社会、勒索钱财、泄愤报复等动机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4],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可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痛恨腐败、不满社会不公等动机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具体来说,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网上实施了故意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在网上故意传播和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所谓编造,即无中生有地捏造、胡编乱造,是完全地虚构事实。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虚假性与误导性(欺骗性)。虚假性是前提条件,而是否具有误导性则是关键。首先,传播真实的但会引起人们惊恐的信息不构成本罪,如传播某地区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的真实信息;其次,传播的信息虽然是虚假的,但如果不会使人误以为真,则也不会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编造、传播的必须是具有误导性的虚假信息。
三、行为的结果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有些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对于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采用以下标准认定:(1)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断(一般在1小时以上);(2)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3)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致使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可疑区域进行排险查爆等。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设定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网上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已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后果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1)行为人实施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2)行为人实施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注释】
[1]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台北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3页。
[2]参见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3页。
[3]参见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3页。
[4]2006年2月,互联网多个网站上出现了攻击政府机关的图片。经查证,网民朱某为泄私愤,利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和网上下载的图片,采用恶意拼接、剪辑的方法,捏造了上述图片,并在互联网上广为发布,在网民当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上海严惩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访问日期http://tech.sina.com.cn/i/2006-07-05/17021022986.shtml,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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