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章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除了一般的法律要求的义务和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有义务披露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
(一)经营者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足够多的关于自己的准确的、清晰的和可接受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包括企业情况、联系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对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进行准确的、清晰的和可接受的披露,包括:产品和服务的产地和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和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质量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特别加以说明等。
(2)如果对方为消费者,为了能够让消费者在签约之前正确理解物品等的交易条件,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还应该通过适当方式提供下列各项信息:
①物品等的供货方及销售方相关事项;
②物品等的名称、种类以及内容;
③物品等的价格(如未定价,应提出具体的定价方法)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④物品等的交货方法及时间;
⑤撤销认购及解除合约(以下简称“撤销认购等”)的期限、方法及生效的相关事项(包括撤销认购所必要的格式等);
⑥物品等的换货、退货、保修和其退款条件及程序;
⑦可用电子方式供货的物品等的传送、安装等所需的技术性事项;
⑧消费者损害赔偿,处理消费者的不满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相关事项;
⑨交易相关条款(包括条款内容的确认方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