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
目前,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一般采取限制责任。认证机构在从事签发数字证书,证明电子签名正确性的业务活动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风险。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都考虑到对认证机构的责任需要加以适当限制。《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45条A款规定:如果就错误或伪造的数字签名而言,经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行为符合本法对它的要求,则它对因信任错误或伪造的签名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B款规定,如果经授权的认证机构在签发认证书时,在认证书中存在任何错误陈述或任何不符合本法要求的行为,它将不对超出认证书所记载的责任限制数额的损失承担责任。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明确规定经政府管理机构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可以在其签发的证书中说明其承担责任的限额,也就是说对被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实行限制责任。如果认证机构对证书的签发有过错(如证书中存在某些错误陈述)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的损失赔偿额将以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此项规定引起了新加坡商业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强烈批评。
有学者认为,这种对认证机构特别保护的规定,还不如代之以利用合同或侵权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考虑到电子商务处在起步阶段,应该使认证机构承担的风险相当于银行账号发行自动柜员机卡或信用卡所承担的风险而不是更大,为扶植认证机构的发展而给予其某些特别保护,也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应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划一。一般情况下,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应该采取限制责任,但在认证机构对因自身颁发证书时的过错所致的损失,应该承担完全责任。我国香港即采取了此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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