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线信息披露的概念
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将与交易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实向消费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论上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消费者没有机会接触所要购买的消费品,甚至没有机会核实经营者的身份,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更为必要。关于在线披露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的有关部分。
(二)韩国法的有关规定
《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是有关提供基本信息及交易条件相关信息的规定。该条规定,邮售经营者在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须对未成年人进行告知: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而缔结的合同,未成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2005年3月31日新增,2005年7月1日实行)。
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邮售经营者以物品等的认购订单为目的的展示、广告等必须包括如下内容(2005年3月31日修订):
(1)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2)地址、电话以及电子邮箱地址;
(3)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备案编号等信息。
为了能够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正确理解交易物品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邮售经营者应以适当方式将下列各项内容通报给消费者:
(1)货物等的供货方及销售方相关事项;
(2)货物等的名称、种类以及内容等事项;
(3)货物等的价格(或者具体的定价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货物等的交货方法及时间;
(5)撤销认购与解除合同的期限、方法与效力等事项;
(6)货物换货、退货、保修和其退款条件及程序;
(7)可用电子媒介供货的货物等的传递、安装等所需的技术性事项;
(8)消费者损害赔偿、处理消费者的不满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相关事项;
(9)交易相关条款以及条款内容的确认方法;
(10)消费者支付款预存等事项;
(11)总统令规定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交易条件或挽回消费者损失所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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