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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流转税概述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获得的商品流转额,以及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征收制度。电子商务流转税包括电子商务增值税、电子商务消费税、电子商务营业税和电子商务关税等。流转税,是指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凡是在一国境内发生了税法上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缴纳流转税。

一、电子商务流转税概述

(一)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具体税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流转税一直是税制结构中的主要部分。

(二)电子商务流转税概述

电子商务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获得的商品流转额,以及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征收制度。电子商务流转税包括电子商务增值税、电子商务消费税、电子商务营业税和电子商务关税等。

(三)电子商务流转税新规则

1.应税范围确认规则

扩大应税财产的确认范围,明确将信息财产纳入应税财产。我国现行税法只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有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没有把信息财产纳入应税财产的范围。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规范信息财产交易,应当将信息财产纳入应税范围。

2.纳税地点确认规则

在电子商务中,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自然人住所、惯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通过网络实施知识产权许可(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著作权许可),则应征收营业税。可见,纳税地点的确定,实际上是关于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若在网络上进行的信息财产交易,则应以“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为判断标准。因为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疆界的数字空间,网络上的位置只是一个逻辑概念,和物理空间的地理位置没有对应关系。由于在网络空间,理论上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货物的发送和接收,但这些地点可能和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国籍等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如何界定纳税地点就是一个颇费脑筋的问题。本人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不动产转让除外)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因此,无论信息财产是在何处销售的,都应以销售人的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若针对信息财产的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则应以销售商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为纳税地点。

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属人原则”,弱化“属地原则”,意在扩张自我利益,而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欧盟委员会第六号增值税指令就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以及执照等权利的转让、广告服务的提供,专业咨询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信息处理,以及信息提供等服务的纳税地点,确定为劳务接收者所在地或居住地。欧盟的做法,意在保护接收国的利益,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

3.行为发生地与进出口确认规则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指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凡是在一国境内发生了税法上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缴纳流转税。所以,征收流转税的首要考虑因素并不是认定纳税主体的身份,而是判断应税行为的发生地至关重要。

从关税的征收角度来看,从国外的网站上订购产品,为进口行为,国内企业接受国外企业或个人在网上的订购,为出口行为。如果订购的是国外企业的产品,则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向国内销售软件,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进口环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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