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商务营业税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同增值税一样,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交易,均应在中国课征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标准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不论纳税人位于何处。当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时,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劳务发生地的认定
在我国税务实践中,一般是以劳务的提供地或履行地视为劳务的发生地,机构提供劳务的,则以机构所在地为劳务的发生地。在电子商务中,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这使得劳务的发生地变得难以确定,相应地,征税地点也不易确定。我认为,应该借鉴我国《合同法》第26条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和到达的规则,以及电子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构建劳务发生地规则: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劳务的,提供人的主营业地为劳务提供地点;接收人的主营业地为劳务履行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劳务提供地或者履行地。”
在处理国内税收关系时,确立劳务提供方征收的原则;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确立消费者所在地征收的原则。对于国内企业从事网上交易,如果采取消费者所在地征收的原则,由于消费者数目众多且较分散,则不利于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对于跨国提供在线劳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接受劳务的总量肯定会大大少于提供劳务的总量,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应实行消费者所在地征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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