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子商务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与调解一样,仲裁属于公力解决机制的范畴。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与调解相比,仲裁裁决效力更高,并且往往有可以节约时间的特点;与诉讼相比,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主性,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灵活及时,并且收费较低。仲裁与调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可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仲裁调解。
(二)仲裁管辖与法律适用规则
仲裁管辖是典型的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确定;如果仲裁协议就管辖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则应该重新约定;如果不能重新约定的,则视为未达成仲裁协议。
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依照冲突法确定可适用的实体法。冲突法确定实体法的一般原则为最密切联系原则(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根据该原则,合同或侵权应适用于行为以及后果具有最密切联系(Closest and Most Real Connection)的法律。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
(三)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是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提交争议申请仲裁,最后又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获得裁决。由于技术和技术应用等主要原因,在线仲裁诞生后,却备受冷落。
尽管几个在线仲裁的网站已经建立,但在线仲裁是否能被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尤其是被《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确认为有效,仍然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源于在线仲裁自身的一些特点,如电子仲裁协议的签署和效力,在线仲裁的程序如何?在线仲裁中,仲裁地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成为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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