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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一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往往受到该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新《国家赔偿法》承继了原《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尽管在第2条中删除了“违法”二字,但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上仍然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

我国的行政赔偿采用何种归责原则,面临多种选择,一方面,行政赔偿发源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中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提供了一个参照系;另一方面,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且由于历史文化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归责原则体系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这对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往往受到该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人们曾围绕归责原则这一核心问题提出过多种不同的方案,有人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也有人主张采用违法原则,甚至采用无过错原则;有主张单一归责原则的,也有主张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的,还有人主张采用过错违法双重归责原则。[28]立法者在反复权衡、比较各种归责原则的利弊、优劣的基础上,最终选择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其直接表现就是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承继了原《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尽管在第2条中删除了“违法”二字,但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上仍然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仍然将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1)违法责任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所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2)违法责任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3)违法责任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便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4)违法责任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5)违法责任原则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控权和权利救济的目标相一致,体现了现阶段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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