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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联邦行政侵权机关自己受理赔偿请求,但赔偿决定由司法部统一批准,赔偿诉讼由司法部统一代理。分散模式的缺点就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太多,受害人难以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会基于自身利益阻挠受害人行使求偿权。因此,国家机关内部的机构,就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也不能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是公务人员所属机关。

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具体进行国家赔偿的机关。

(一)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模式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1)分散模式,即以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性国家与地区主要有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美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联邦行政侵权机关自己受理赔偿请求,但赔偿决定由司法部统一批准,赔偿诉讼由司法部统一代理。一些州设专职处理赔偿案件的机构,如威斯康星州的“救济无辜判罪委员会”,北达科他州的“错误拘禁救济局”。我国台湾地区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公务员直接隶属的机关,或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机关。[6]日本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对公务员有选任监督权,或者设置、管理公有营造物之机关。[7]分散模式的优点在于遵循“谁侵权,谁赔偿”原则,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分散模式的缺点就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太多,受害人难以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会基于自身利益阻挠受害人行使求偿权。

(2)集中模式,即以专门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瑞士、英国、法国等。在瑞士,财政部就是瑞士联邦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8]英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独立的刑事赔偿委员会,统一受理暴力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申请。法国,最高法院内设“补偿委员会”,统一处理司法赔偿请求。[9]集中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赔偿金由一个机关统一支付,有利于赔偿标准统一,有利于防止国家财产的不当流失和赔偿金的随意支付;二是方便赔偿请求权人求偿,免去了无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麻烦;三是可以避免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逃避赔偿责任。但集中模式不适应地域广阔的国家,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也不是很好。[10]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分散模式,即以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标准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坚持如下两项标准[11]:(1)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独立的机关。所谓独立的机关,是指有独立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印章。因此,国家机关内部的机构,就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也不能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2)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是公务人员所属机关。所谓公务人员所属机关,是指将公权力托付给该公务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一般来说,公务人员任职和领取工资的机关,就是公务人员的所属机关。至于该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所完成的任务,是其本机关的任务还是其他机关的任务,则非所问。[12]不过,在公务人员兼职或者借调的情况下,他所兼职的机关或者借调机关应当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13]

至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认定,我们将在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和司法赔偿法律关系主体部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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