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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的适用条件是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或不宜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因此,在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坏的财产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应优先适用恢复原状,这既合符《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又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便于及时解决纠纷。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又称支付赔偿金,是指将受害人的损失计算成为金钱,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支付赔偿金额,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8]:(1)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如果大量采取其他赔偿方式,如恢复原状等,国家机关必须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从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2)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3)金钱赔偿操作性强,便于执行。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4)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或不宜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不能或不宜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2)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而致人严重精神损害;(3)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灭失、拍卖等,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4)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被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有重大困难;(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害;(6)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一种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财产的损害。基于返还财产的性质,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具体包括返还金钱和返还财物两种。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等等”。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方式应该遵循以下规则:(1)财产尚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2)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除遵循上述规则外,采用返还财物的赔偿方式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原物存在。返还财物,一般是指返还原物。因此,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复存在,则不能适用返还财物的赔偿方式,而只能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2)不存在“不能或不宜采用返还财产”的情形。不少被非法没收的物品对受害人可能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如不返还会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只有在不能或不宜采用返还财产,才选择金钱赔偿。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或不宜采用返还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财产已为他人合法取得。如他人通过拍卖获得了该原物的所有权。第二,影响公务的正常进行。如果采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影响了赔偿义务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不宜采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而应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例如,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原物会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则不能采用返还财产,而应采取金钱赔偿。第三,返还财产存在重大困难。如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被征收的财物已被处理,若要返还该财物,行政机关就要花费时间和人力去寻回该财物,这就要比将该财物折算成金钱予以赔偿麻烦得多。此时,就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而应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

(三)恢复原状

学界对恢复原状的内涵有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修复说”、“财产恢复说”、“财产性权益恢复说”、“应有财产权益恢复说”、“其他赔偿方式排除说”和“最广义说(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恢复权利状态等责任形式)”等六种观点。[9]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来看,恢复原状,是指使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4条也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在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坏的财产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应优先适用恢复原状,这既合符《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又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便于及时解决纠纷。然而,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并不取决于受害人的请求,而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当然,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裁量,而是要受一定条件的约束。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1)须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这种可能包括客观上的可能和主观上的可能。客观上的可能,即受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害是可以恢复的,才有可能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如果被损坏的财产没有修复的可能,则不能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主观上的可能。即赔偿义务机关有能力恢复原状的措施。(2)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被损坏的财产有无修复的必要,应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所有人的需要等诸因素综合考虑。如果修复财产从社会经济效益上讲是不合算的,或者所有人已不再需要,则不能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有学者认为,适用恢复原状的基本前提是:财物受到损害的程度较轻,主要部分没有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部件即可发挥正常效能。[10](3)不会造成违法后果。如果恢复原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可能造成违法后果,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4)须不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恢复原状在具体操作上是比较复杂的,它要了解需恢复标的的原本状态及详细情况资料,为最终恢复提供样板。具体的恢复工作,在耗费人力、财力、物力上也会因标的本身的复杂程度而有差异。可见,恢复原状虽然从理论上看是一种较为完全充分的赔偿方式,体现为根本性救济。但从实践中看,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与条件的制约,其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小的。如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会影响到赔偿义务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不应采用这种方式。例如,在行政机关因强行拆除某公民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如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则行政机关不得不分出人力、物力组织建房,这势必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恢复原状是否只适用于财产被损坏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恢复原状只适用于财产被损坏的情形,其他损害则不适用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这种规定有可探讨的余地。例如,某人被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判无罪,但原判徒刑已执行3年,其城市户口已被注销,且已被开除公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根本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但如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予以恢复城市户口、恢复其公职,并予以金钱赔偿。则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得到弥补。因此,《国家赔偿法》的这种规定应予以修改,确定恢复原状方式的适用范围不仅应包括侵害财产权,而且应该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这样规定,并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却会对受害人有极大的救济作用。[11]

在上述三种赔偿方式上,赔偿义务机关一般都是以某一种具体的方式实施,或者是金钱赔偿,或者是恢复原状,或者是返还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独采用某一种赔偿方式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便可能出现多种赔偿方式合并适用的情况。例如,某行政机关非法没收公民财产的,在以返还财产方式进行赔偿的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损坏,应根据损坏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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