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宪法的形成阶段
英国宪法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法律、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其并没有彻底清除封建制度,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圈地运动后,商品经济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已基本取代封建主义的经济关系,新兴的资产阶级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在政治领域,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极力加强王权,封建贵族们在社会中拥有特权,而资产阶级却处于无权地位。以王权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开辟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一直持续到1688年才结束,大致经历了内战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时期、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和“光荣革命”四个阶段,最终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确立了君主立宪制[7]。
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议会后,斯图亚特王朝开始了长达11年的“无议会”专制统治时期。查理的专制统治激化了社会的矛盾,有着长期议会传统的英国人民,无法接受这种无制约的残酷统治。1638年苏格兰人民起义迫使查理一世重新召开议会,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于1640年11月3日召开的议会存在13年之久,被称为长期议会。长期议会于开幕伊始就对王权展开了积极的批判和进攻。斗争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于1641年5月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开幕后50天内,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休会[8]。1694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为加强权力,限制王权,又通过了第二项《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的最长任期不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分别在革命前后制定通过同一部法案,目的就是要限制、削弱国王特权,禁止国王随意召开或解散议会,确保议会的权利不受侵犯。它为“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查理二世登上了王位。议会的妥协换来了暂时的稳定。然而,议会的妥协实际上回避了冲突的根源,即国家主权的所属问题,因此这种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复辟解决”是不能根除议会与王权的冲突的。在议会与国王的较量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员为免受国王的非法迫害,于1679年5月起草了《人身保护法》。经过激烈的斗争,议会迫使国王批准了该法案。这项法案虽然没有规定实体权利,但它却通过规定程序权利,体现着对王权和司法权力的限制,为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法案后来被英国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颂为保障人权和英国宪法的奠基石[9]。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复辟解决”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为“革命解决”提供了难得的良机。1685年继位的詹姆士二世无视议会的存在,肆意破坏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先前达成的妥协机制,超出了议会的容忍限度。1688年,议会秘密策划宫廷政变,敦请詹姆士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到英国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仓皇逃往法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吸取了资产阶级革命前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既摒弃了无限制的斗争,又避免了无原则的妥协。威廉于1689年10月23日被迫签署了由议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把国王真正纳入到了议会之中,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权利法案》在英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英国的国家结构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并沿用至今。《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10]。
为了巩固议会的地位,弥补《权利法案》的遗漏之处,防止威廉国王之后王权落入天主教徒之手,杜绝英国重回专制时代,1701年议会制定了《王位继承法》,并于1701年6月12日由国王威廉签署生效。该法案规定:威廉之后,王位由他的妻妹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孙女汉诺威索菲亚继承,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非出生于英国的人均不能担任议会议员和其他官员;凡在王室担任官职和领取薪俸者不得担任议会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制,只有议会有权解除其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议会通过、国王批准,均属无效。《王位继承法》的出台,延伸了议会的立法权,使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原则[11]。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制定和通过的这些宪法性法律,逐步地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这既是英国人民斗争的结果,也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它们在英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指引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方向。经过此阶段,英国的宪法和宪政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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