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是指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诉讼即告终结。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但是,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上诉程序进行抗诉。两审终审主要是规范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而非基本原则。
二、两审终审的意义
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我国地域辽阔,不少地方交通不便,审级过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不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而且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实行两审终审制在可能避免这些弊端的同时,还可以使错误的一审裁判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掌握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情况,充分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三、两审终审的一般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两审终审并不是说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裁定,同时也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除死刑判决和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外,超过法定的上诉期、抗诉期,仍然没有上诉、抗诉的,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均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各地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已经过一审和二审,也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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