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形式进行的类别划分。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主要是为了帮助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认识证据,掌握各类不同证据的特征,以便正确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提高运用各类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从理论的角度可作多种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形式。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原件、物证原件等,均属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经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复制品等,均属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力强,因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作为第一手材料,保持了证据的原形、原貌和真实性。但原始证据通常是孤本,如保存不当,便有可能灭失。比如风吹日晒雨淋而使证物灭失,证人、被害人死亡或迁徙而不能作证等,都极易使原始证据失去其证据的价值。
由于传来证据经过了转述、复制、传抄等中间环节,因而有可能出现误传、漏抄等差错而使证据失真的可能性较大,降低或失去了原来证据的价值。转述、复制、传抄的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但传来证据可以作为线索帮助发现原始证据,并且容易固定和保全。此外,传来证据还可以作为固定和保全原始证据重要手段,比如容易腐烂和不易移动的物证、书证等,可以用照相、复制、复印的方法固定下来,以便长期保存。
基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要努力收集原始证据,切不可放弃原始证据去收集传来证据;但也不可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虽然没有原始证据证明力强,但它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以作为审核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并且在无法得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间相互联系的性质,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直接揭示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证据为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证明某些相关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等;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1.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存在犯罪或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和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七种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2.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均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具体而言,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其二,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其三,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效方法,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其四,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要件。根据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没有直接证据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但认定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现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一切间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必须查明其联系的性质和方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其次,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避开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最后,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以上四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依据间接证据作出有罪的认定。
三、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证据可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所谓控诉证据,即证明的事实是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所谓辩护证据,即证明的事实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
控诉证据,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诉讼中这种证据主要是由控诉方提出的。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证明要求。如果控诉证据不充分,即使没有辩护证据存在,也不能认定所指控的事实。所以控诉证据在用它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能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辩护证据,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诉讼中这种证据一般由辩护方提出,其应达到的证明要求比控诉证据低得多。在一个案件中,只要存在同案件事实有关的确实可靠的辩护证据,就可以推翻控诉方的指控,它没有数量的要求,也不要求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在收集证据时,司法人员既要收集控诉证据,也要收集辩护证据,防止在收集证据时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在运用证据时,应注意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这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及在运用时所具有的不同要求,明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是互相排斥的,只有当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对无罪证据作出合理的排除,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理论导读
关于证据的类型。学界的观点有很大分歧,尽管立法上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但有学者提出将证据分为三类,即人证、物证和书证,而其他证据形式无非是对以上三种证据的使用方式,三种证据理论可以穷尽所有证据[3]。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刑事诉讼证据法学中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制裁制度;二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措施。至于解决证人出庭率低难题的方案,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规定举证特权,通过立法赋予部分人作证豁免权;二是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三是规定对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如误工费、交通费的补贴。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证据的基本理论,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从历年司法考试的题目来看,考题内容主要涉及证据的分类和识别。对此类题目,如能正确理解各种分类的内涵,则较容易把握。
1.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2003年)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否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显然,本题B、C项与甲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关系。D属于无罪证据,具有关联。
3.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年)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认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ABC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D项张某陈述的内容是李某单独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证人证言。
4.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人习某住同一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一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自己因疏忽而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
D.有罪证据
答案:BCD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案中,黄某的证人证言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习某的叙说,是传来证据。因此,B项正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属于黄某的陈述,是言词证据。因此,C项正确。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反之就是无罪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是有罪证据。因此,D项正确。
5.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本题中,关于字条,因为没有明确说明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是书证,如果是以字条上的笔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话,则字条本身就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此,A项说法错误。被盗的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是以其外在特征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是物证。被盗的物品清单是以其记载的内容(盗窃了多少东西)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所以是书证,
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06年)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答案:D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7.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范围集中于物证、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的区别。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作为盗窃赃物,以其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显然属于物证。A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8.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是她对自己看到的杨某举刀杀其父的事实,是有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的,而且能够正确表达,所以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B的说法是正确的,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高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而不出庭作证,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高某属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D错误。
【注释】
[1]代表性表述有:1.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的,或者当事人、辩护人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参见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2.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参见曹贵乾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3]裴苍龄:《论实质证据观》,《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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