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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与终结审理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延期审理,是指因出现了妨碍法庭继续审理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将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终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七节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结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因出现了妨碍法庭继续审理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将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理正常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允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

7.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后,人民检察院再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应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而决定中途停止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部分情形下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三、终结审理

终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自诉人死亡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终结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原因不同。终结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同。终结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理论导读

关于庭前准备程序。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开示,即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的展示,以获取彼此有关案件的信息。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开示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方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或将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如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检查报告,已收集的物证、书证等。二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三是为诉讼相对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况的机会。我国目前的庭前准备程序未形成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法律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于查阅、摘抄、复制的具体范围等重要的细节性问题付之阙如。这种局面有碍于证据开示程序的完善,不利于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

关于庭前审查程序,可以作为一个制度移植效果的标本。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卷宗移送制度的改革,使得法院庭前审查由先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这种修正的“起诉一本状主义”的改革初衷是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强化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符合法官中立和程序公正的要求。但这种改革的利弊得失确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这种改革有可能是失败的,一方面,此种改革在确保法官中立性方面的效果值得怀疑。其实际效果无非是使法官将庭前阅卷改为了“庭后阅卷”,即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再详细查阅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另一方面,这一改革反而在不经意间舍弃了原有制度的某些积极功能。庭前实质性审查尽管可能造成法官先入为主,但它也有一种积极功能,即对检察官的公诉权形成制约,防止滥诉,分流或者剔除不必要进入庭审程序的公诉案件。改革之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中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这不利于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过滤作用。检察院只要提起公诉,法院就必须进入审理程序,既不能以证据资料不足为由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也不能直接驳回起诉,使得庭前审查程序丧失了案件分流功能,不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不享有任何权利,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既不能表达意愿,也无法采取行动,使得庭前审查程序沦为形式化的环节。

学界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也多有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性质定位不明,究竟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独立的程序?对此,理论上的理解莫衷一是,并且该程序在实践中也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交织混用。其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如何界定被告人认罪、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如何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互相衔接和补充等重要问题并未详加规定,导致了适用层面上的困境。基于此,要真正发挥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于提高审理效率的促进作用,必须在法律规范的层面明确区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对二者的具体操作性规则予以细化。

真题解析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理所当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从以往真题的分布看,本章是题目最为密集的章节,近年来与本章有关的题目超过30道,各个知识点均有涉及。庭前审查、简易程序、自诉案件范围和程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等都是必考内容。

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2008年)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信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中的退回和补送材料的适用情形,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考查了本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该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信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A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县级人民法院,B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C和D属于补充材料的情况。

2.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2008年)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所以③应该排在最先。……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所以④应该处于第二的顺序;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⑤应该排在第三的位置,①应该排在第四的位置。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此,②应该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

3.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4.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笔录上签名?(2008年·四川)

A.参与本案审判的陪审员甲

B.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乙

C.主持本案审判的审判长丙

D.本案书记员丁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5.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因此自诉案件的第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D项正确。

6.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年)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C

解析: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简易程序做了排除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C项属于第2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D是错误的。

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规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故A项正确。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故B项错误。第2条第5项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第7条第2款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故D项说法正确。

8.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由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6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该解释第181条第3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由此,D的说法错误。

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年)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延期、中止和终止各自适用的情形是多年来屡考不落的知识点,本题综合考查终止审理的各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6条第(3)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A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宣告其无罪;B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死亡,且没有“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形,应当终止审理;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选项D罪名是虐待,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终止审理。

10.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的特殊规定是连续多年考查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故A项错误,B项正确。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错误。

11.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由此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B正确。该《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的说法错误。该《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由此D正确。

12.马某涉嫌盗窃罪,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马某的母亲也到该院递交自诉状,对马某长期虐待自己的行为提起自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应当先审理盗窃案件

B.应当先审理虐待案件

C.应当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D.可以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13.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解析: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说明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8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符合第5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况,结果则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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