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再审被驳回后多久申请抗诉

再审被驳回后多久申请抗诉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或提审法院审理,并且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独任审判形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申诉是当事人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请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行为。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称作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具有特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相应的审理程序。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或提审法院审理,并且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独任审判形式。

1.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对原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而启动再审的,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因上级法院提审而启动再审的,由上级法院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3.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二、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一规定表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案件的审判时,并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分别情况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但是,审判监督程序也有其自身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的。

1.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2.当事人出庭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的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第(3)、(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3.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除了一般的传唤、通知和先期公告等准备工作以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派员查阅案卷和出庭;(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前送达;(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新证据的提交、查阅和复制

新证据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具有主要地位,《具体规定》对新证据的提交、查阅和复制进行了专门规定。(1)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5.提押和强制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往往涉及提押和强制措施。(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2)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176条第4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外,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理论导读

关于我国的再审程序,目前学界探讨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问题之一,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是否应当形成规范的程序,即“再审之诉”。申诉是当事人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请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行为。这种诉讼行为,应当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即再审申请一经当事人提出来,就应当进入法定的审查程序。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申诉并不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只是一种提供给法院的“线索”或“素材”,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申请人并无发言权,法院和检察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观点认为,由于审查过程的高度封闭,使得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缺乏信任感,民众抱怨申诉难,许多申诉人便借助其他路径,如人大个案监督、党委或政协转申诉材料、上访等方式,对法院施加压力以启动案件的再审。因此,为确保申诉审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当设立专门的再审审查程序,规定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过程、步骤以及在此过程中申诉人的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鉴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再审申请的审查属于法院的职权,强调效率和权威性,因而没有必要引入规范的程序。

问题之二,再审事由中是否应当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事由。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看,基于客观真实原则,只要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无论这种错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这其实与上诉不加刑原则所蕴含的保障人权观念并不一致。

问题之三,关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对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学界多有批评意见。有观点认为,法院享有再审程序启动权,势必形成法院自诉自审的局面,违背审判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原则。

问题之四,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的合理性。许多研究者提出,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特别是实体上的事由,究竟什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其实是一个很难界定清楚的问题。一方面是实体性事由的模糊,另一方面是缺乏因程序性错误而启动再审的规定,这种重实体错误轻程序错误的规则,难以树立司法固有的权威性。

问题之五,是否需要对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加以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次数都没有限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法院或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就可以随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学者概括出来“五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终结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在一些争议很大的案件中,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裁判结果,这种无休止的再审只能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权威。

问题之六,是否需要建立特殊的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有观点认为,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缺乏特殊规则,容易出现循环往复的“怪圈”。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再审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审理过程、结案方式总体上与普通一、二审程序没有多大区别,这意味着再审程序启动后,原来的程序行为皆归于无意义,一切重新回到了原点,因此建议建立特殊的再审审判程序。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历年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其中,申诉及其处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再审裁判的种类等知识点是重点考查内容。

1.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不立申诉卷

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据此,只有C正确。

2.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08年·四川)

A.A市人民检察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B省人民检察院

D.B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的机关是B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答案:无答案。

解析:首先,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其次,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再次,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其四,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最后,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据此,从严谨的角度来说,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4.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2008年)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由此本题中ABD都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5.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2005年)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

6.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2003年)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1)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06年)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BD

解析: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不选AC,本题应选BD。

8.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2003年)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答案:ABC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