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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定性法律依据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作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积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主要是抗诉行为和出庭支持抗诉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裁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诉讼后果的事实,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事件,一类是诉讼行为。

一、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

诉讼事件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诉讼事件多为不可抗拒的事实,例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等等。

2.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

上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才是诉讼事件。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种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会引起诉讼中止的法律后果。所以该事件不只是普通的生活层面上的事件,而是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一般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者终结,相应地也会使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

二、诉讼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意识体现在身体上的状态。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实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诉讼行为与诉讼事件的区别是:诉讼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诉讼事件是无意识的事实;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诉讼事件为客观发生,不能为任何主体所实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多为诉讼行为所致。

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积极行为。例如,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人民法院的审判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作为”时,或者以口头的方式实施,或者以书面的方式实施。我们可以借此判断他们是否实施了积极的诉讼行为。不作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消极地、不予实施某种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例如,当事人不到庭、不提出上诉、不提出异议等。当事人的不作为通常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一般不违反法律,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才会导致不利的后果。

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有其各自的特点:

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裁判行为,即针对诉讼中各种问题进行判决、裁定和决定的行为;二是准备行为,即为裁判行为做准备的行为,主要包括受理、审前准备、审理、调查等行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执行性的特点。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他既可以积极地作为,又可以消极地不作为。例如,由于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其提出上诉还是不提出上诉,都是合法的。另一类是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行为,对此类诉讼行为,当事人应该积极地作为,如果其消极地不作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出庭义务,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其仍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其到庭。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实施诉讼行为,这些行为多具有义务性和特定性的特点。所谓义务性,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实施诉讼行为,多为向国家尽公法上的义务。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谓特定性,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所针对的是特定领域的事实,例如,证人作证针对的是其亲身感受到的事实,鉴定人的鉴定结论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勘验人勘验针对的是物证和现场,翻译人员翻译针对的是案件中的语言、文字问题。

4.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主要是抗诉行为和出庭支持抗诉的行为。这两种诉讼行为只能在原审裁判生效后行使。

本章小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学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诉讼后果的事实,它可以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思考题

1.试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3.什么是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郭某不服用人单位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5日向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审理,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裁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问题:

1.郭某与A公司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2.在民事诉讼中,郭某、A公司、人民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延伸阅读

1.蔡彦敏:“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2.蓝冰:“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及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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