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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不可能主动介入纠纷的解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进行判断。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对象,所以人民法院并不享有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不可能主动介入纠纷的解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进行判断。民事实体权利要获得审判权的保护,必须要经过诉权这个桥梁。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实体权利请求进行审判的权利。由于诉权的存在和运作,民事权利的争议才可能进入司法保护的领域。对于诉权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享有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诉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分原告、被告,他们平等地享有诉权。认为只有原告才享有诉权,被告没有诉权的观点是错误的。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对象,所以人民法院并不享有诉权。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也不享有诉权。

2.诉权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两个权利:进行诉讼的请求权与满足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这就是诉权的双重含义问题,我们放在下一个问题中进行讲述。

3.诉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

民事权利中的请求权,是指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诉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其请求的对象既包括人民法院,又包括对方当事人;其请求的内容,既包括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又包括满足自己的实体权利请求。

二、诉权的双重含义

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针对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际上就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主要是指起诉权。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其之所以能够将民事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审判,原因就在于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原告的诉权表现为起诉权,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如果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主要是指答辩权。被告没有向法院起诉,其之所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诉讼主体,原因就在于其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被告的诉权表现为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包括答辩、异议等。从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时起,被告就产生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有权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自己的意见。

起诉权和答辩权不仅表现在诉讼开始的阶段,在整个审判程序甚至执行程序中都存在起诉权和答辩权的交错。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法,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针对的对象,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对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当于民法上的请求权和抗辩权,只不过这些权利不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而是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主要是指请求权。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是空洞地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而是通过起诉提出自己的实体权利请求。经过审理,如果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合法、有根据,就说明原告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不合法、没有根据,就说明原告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主要是指抗辩权。被告基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防御和对抗。经过审理,如果被告的反驳合法、有根据,就说明被告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的反驳不合法、没有根据,就说明被告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是请求权,当被告享有请求权性质的实体诉权时,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诉权的双重含义,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联系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手段。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只有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够进入司法领域。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法得到保护。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目的。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仅仅是为了进入到诉讼程序之中,而是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必定是空洞的。

(3)从权利产生的基础看,二者具有一致性。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基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例如,基于物权可以产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同样是基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了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4)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讲,同等重要,不可分割,二者的结合才构成诉权的完整含义。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区别

我们对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对抽象的概念,可以运用以下几个具体的标准进行区别:

(1)从权利的法律依据看,一般来讲,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实体意义上诉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我国也有民法规定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立法例,如《合同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从权利请求的对象和内容看,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内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和进行审判程序;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请求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内容是要求对方当事人满足自己的实体权利请求。

(3)从权利性质看,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私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或者抗辩权,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公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属于一种特殊的请求权。

(4)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次序和阶段看,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这个审查一般在立案阶段进行;如果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再进一步审查哪一方当事人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个审查在立案之后的法庭审理中进行。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从人民法院判断诉权是否存在的方式看,对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的方式进行判断;对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方式进行判断。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相差两个字,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

(一)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诉权决定了当事人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之中,只有享有诉权的人才能成为当事人,才能享有诉讼权利。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会有诉讼权利。

2.一些诉讼权利是诉权的表现形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中有一部分是诉权的表现形态。例如,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调查证据等权利,属于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另一些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所享有的,并不是诉权的直接体现。例如,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个诉讼权利既不是程序意义上诉权的体现,也不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体现,而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诉权的法律依据既有民事诉讼法,又有民法;而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只有民事诉讼法。

2.权利的含义不同

诉权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层含义,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和实体权利请求权;而诉讼权利只具有诉讼法上的含义,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3.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

诉权只能为当事人所享有;而诉讼权利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4.权利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权,不论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都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而诉讼权利只能是诉讼开始之后才能为当事人所享有。

四、学习诉权理论的意义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学习诉权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有助于我们将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结合起来学习

诉权将民事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沟通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一座桥梁。诉权理论是一种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交融的理论,掌握这种研究方法是我们深入理解、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需的。

(二)有助于当事人预期自己的诉讼结果

当事人在起诉、应诉之前,往往要考虑自己进行诉讼的结果如何,以制定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案。诉权理论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这样的判断,具体情形有:

(1)如果原告既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不进行诉讼,选择其他的救济途径;对被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去。

(2)如果原告既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请求人民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则是与原告进行和解,以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3)如果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却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他应该考虑自己是否有必要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去;作为被告,他应该积极地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首先面临的是是否应该受理起诉人的起诉。此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民事诉讼法,不能因为民法没有规定司法救济途径而不予受理;第二,审查的内容只能是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进行审查;第三,对于当事人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不能用判决驳回。

在诉讼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此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依据民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根据,此外,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审查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对于在受理之后发现当事人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经过审查,对于当事人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有助于民法的完善和发展

诉权不仅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还是促进民法完善和发展的一条路径。这主要是因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使得一切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纠纷进入民事司法领域,不论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对于那些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却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民事案件,即所谓疑难案件(hard cases),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裁判;如果通过法律解释仍然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只是个案的情况,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设想,如果有大量的相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进入民事司法领域,虽然原告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但是人民法院会在长期、反复的司法实践中认识到保护这类权益的必要性,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调研也会获取这些信息。只要经过立法程序,这类权益就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这样一个链条中,先是有了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入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积累了经验和信息,最终民事立法生成了新的民事权利。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具有完善民事立法、生成民事权利的功能。在法治国家,这种功能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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