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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程序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有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基础上的一种更为简捷的,并且无上诉程序的独立的程序。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本章知识要点

普通程序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本章介绍了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起诉的条件,受理的法律后果,先行调解,答辩与答辩状,法院审前准备工作,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追加,审理的学理分类,法庭调查的内容,法庭辩论,宣判,审限,撤诉及其学理分类,撤诉的条件,撤诉的后果,缺席判决及其适用情形,延期审理及其适用情形,诉讼中止及其适用情形,诉讼终结及其适用情形。学习的重点是普通程序的构成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有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它们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程序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因此,也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有三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三是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基础上的一种更为简捷的,并且无上诉程序的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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