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有简单的,有复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普通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之多居各种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首,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制度,这是其他诉讼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特点。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诉讼和非讼程序各不相同,各有其适用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必然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果每一个程序都一一规定,势必重复,为避免这种重复,就需要选择一种基础程序予以全面规定,相同的部分供其他程序援引适用。普通程序就担当了这一角色。
2.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为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次体现为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援引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4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3.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完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程序的完整性、广泛的适用性两个特征密切相关,因为普通程序规定得完整,故可以独立适用;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不及普通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各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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