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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相适应,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第187~190条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这种程序设计,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2.法定事由

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与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当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二)鉴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三)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本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当就地询问,把申请书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意见。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者根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认定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键在于对该公民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8条的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而提起诉讼,以经过有关组织的指定为前提条件,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

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这种情况下,造成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如果原判决继续有效,显然有损于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在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后,应当作出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监护人的监护权也随着原判决的撤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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