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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研究,了解并查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发挥认领公告的作用,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申请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社会上总存在一些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如果不对这些财产的权属进行认定,不但不利于这些财产物尽其用,而且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纷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意义就在于,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查明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对于确认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样有利于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利用。

二、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认定对象。

2.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无主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财产的所有人不存在或者已经无法确定谁是财产的所有人,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第三,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第四,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限期招领,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赃款、赃物等;第五,无人继承的财产。

3.已满法定期间

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财产所有人已经消失或者一时不清,也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

4.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种类、数量、目前占有状况或者存放位置、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等情况。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研究,了解并查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发挥认领公告的作用,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申请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经审查核实,若认为该财产不属于无主财产的,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若认为该财产在形式上属于无主财产,则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的财产,虽然经过人民法院的初步审查认定其所有权人不明,但是该财产是否确实没有所有权人或者已经失去所有权人,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才能确认。人民法院发出公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公示的方式寻找财产的所有权人,防止作出错误的判决,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认领财产的公告期间为1年。该期间是等待财产所有权人出现并认领财产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延长或者缩短。

(三)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财产由他人非法占有的,执行机关应当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绝交出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7条规定,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容易引起混淆。首先,在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认领公告期间无非有两种情况出现,其一,有人来认领财产;其二,无人来认领财产。其次,有人来认领财产的,又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领人出具了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了理由,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予认可,于是,人民法院驳回无主财产申请人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财物由认领人认领;但是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财产认领人主张公告的财产归其所有,但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却不认可其主张,此时,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特别程序不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于是,就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所包含的两层含义:其一,提出请求的人主张公示的财产归其所有;其二,无主财产的申请人不同意其上述主张,也即,无主财产的申请人与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人之间对于财产的归属发生分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中的申请人也容易引起混淆,究竟是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呢?还是主张财产权利的人呢?我们认为,应当明确,申请人即是对无主财产主张权利的人,而非无主财产的申请人。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判决,实质上仍只是对财产无主的一种推定,与客观情况并不完全相符,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继承人还有可能出现。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已被国家或者集体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原财产尚存在的,应当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照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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