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法律交融领域我国涉外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决定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也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地与相关制度、领域发挥着影响。这些影响就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
从国际法国内化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37)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38)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体现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39)
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入世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地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40)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要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以,应当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
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使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因素所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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