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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以物质对价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法人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时,要对关系的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经济法律规范与行政法、民法相比较,其调整力度比较适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调整既适用强制性规范,又适用任意性规范,且比例相当。另外,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适合各种法律关系的需要。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的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被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形式上的人与社会、人与财产、人与自然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以物质对价为基础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众多社会经济关系中,只有经过被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各方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强制保护和制约。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有本身的一些特征:

(1)主体多类性。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相比较,主体的类型最为丰富多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外国企业、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关系复杂性。由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又包括横向的经济竞争、协作关系,又由于经济法为部门综合法,从而在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之内,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之间形成纵横交错、错综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比如企业的产品销售活动这样一个比较普通的法律关系,就往往涉及工商管理、行业许可、正当竞争、产品质量以及纳税等多方面的法律调整。公民、法人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时,要对关系的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

(3)内容利益性。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其特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物质利益性,而且这种利益性通常是直接反映在法律关系内容之中。内容的利益性是由当事人设立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所决定的,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的一个显著标志。当然,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特殊情况下,法律关系内容的利益性表现为隐蔽的、间接的。

(4)调整适中性。经济法律规范与行政法、民法相比较,其调整力度比较适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调整既适用强制性规范,又适用任意性规范,且比例相当(行政法主要适用强制性规范;民法主要适用任意性规范)。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与“意思自治”结合的产物,它既体现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又体现法律干预的范围和力度是有限的。另外,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适合各种法律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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