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决定的,它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和个体经营者等。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国家机关按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成为经济法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仅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审核、监督和对国家预算审查、批准、监督过程中成为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其中包括: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及下属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经济管理机关行使领导、管理和组织经济的职能,它们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在同其他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命令与服从的领导、被领导关系。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行使管理职权,通过制定经济政策,颁布经济法规,采用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组织、监督经济活动。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和由国家拨款的非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包括: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国有、集体、私营及各种经济联合组织。非经济组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独立经济核算,但可以支配一定的资金或财产,在从事公益事业或为整个社会提供服务中,通常作为消费主体,如学校、博物馆、医院等。
三、经济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和经营承包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和经营承包单位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我国经济法也对与其所属法人组织产生的内部经济关系作出了调整,对其在经济组织的地位、权利给予确定与保障。
四、私营企业与组织
私营企业和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事一定的经济行为,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范为私营企业和经济组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五、外国企业、个人
外国企业和个人只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可以在我国从事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服务等经济活动。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个人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与我国企业、公民相同的权利,不受歧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门正在完全打开,国外企业参与国内经济活动会更加频繁和深入,外国企业、个人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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