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所决定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是其基本构成要件;适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是其基本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损害事实是指致使权利人丧失合法权益或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和事件。
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征。损害事实应该是真实存在的行为、事件,损害事实的结果(不同于危害结果)已经或正在发生。
损害事实具有法定性的特征。损害事实是由法律确定的损害行为、事件。法律对损害事实的认定通常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
损害事实具有侵害性的特征。损害事实是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事件。侵害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社会公众、权利人或第三方权利人。侵害的客体是除合同利益之外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损害事实分类
损害事实以侵害对象划分,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前者是能够用金钱来计算的损害,而后者的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计量。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积极损害)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害)。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人格伤害、精神伤害等。
损害事实以侵害行为方式划分,可分为作为侵害和不作为侵害。
3.损害事实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在经济活动中,侵权关系错综复杂,侵权形式多种多样,而不论怎样,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目的不在于对侵权人的惩罚,而在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事实,在被侵权人无需救济情况下,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是不适当和不必要的。因此,将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既表明了对侵权行为的否定和惩罚,又体现了对受损害人的保护和补偿。
二、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必然的联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前者是运用法律的观点、方法认识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
因果关系中存在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原因,二是结果。原因包括侵权行为和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事件。如行为人恶意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建筑物倒塌致人伤亡等。结果是指一定的损害事实,而非全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中的两个要素是按顺序出现的,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往往是根据结果查寻原因。
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基本条件。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而要确定责任主体,就必须按照因果关系的规则查明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外,因果关系对责任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若不能按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则应按因果关系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在适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2.因果关系的确定和举证
在侵权关系中,一种侵权行为可能引发多种损害事实,一种损害事实的发生可能由多种原因构成,出现各种因素彼此交错、互相影响的状态,这无疑为因果关系的确定增加了困难,同时表明,确定因果关系的适用规则意义重大。
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法律界有多种理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前者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各种条件都是原因。后者认为,只有行为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本质、必然的联系时,才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两者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结果出现责任人范围上的明显差异。
我们认为,首先,确定因果关系,应根据行为人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加以判断。其次,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因果关系规则必须有所差别。在复杂的侵权关系中,侵权行为对其产生的损害事实,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无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都不能简单地认定或排除。考虑到因果关系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且还直接影响到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因此我们主张,在定性问题上,即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确定因果关系从严;在定量问题上,即行为人承担那些侵权责任,确定因果关系从宽。使责任人既不能脱逃责任也不会加重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侵权人作为抗辩,也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被诉侵权人对其他侵权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负责举证,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过错
1.过错含义
过错是指实施侵权行为时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于心理缺陷而不适用过错标准。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在过错责任制中,过错不仅是基本构成要件,也是最终构成要件。在其他侵权关系中,过错不仅仅指侵权人的心理状态,也包括被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对损害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
2.过错形式
过错的法律形式有两种:一是故意,二是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其行为会产生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希望、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故意是性质较为严重的过错,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前者是疏忽过失,后者是懈怠过失。与故意相比,过失过错性质较轻,行为人过失侵权的,只有在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过错认定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认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应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加以判定。根据客观标准,就是以一个社会主体应该具有的合理、谨慎、善意的心理状态来衡量行为人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与这一标准不符,即为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有过错,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水平、智力能力等,以及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下实施具体行为的性质、特点、发生损害的几率等,客观地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四、责任排除
1.责任排除含义
责任排除是指行为人行为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免除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排除成立就是行为人采用的抗辩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责任排除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2.责任排除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是依照或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执行职务行为应该合法或有合法的授权,同时其损害行为是必要和适当的。否则便构成侵权。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排除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反击行为,构成对不法行为人的加害,但对此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保全较大的合法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合法利益,避险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避险过当,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事由。在受害人同意、行为人自助等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可以依法免责。
3.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之外,不受其支配和控制,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当事人免责。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但还是发生了通常难以发生的事故,在过错责任中免除当事人责任。
(3)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行为人、被损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侵权行为有过错。如果第三人的过错独立于行为人,且构成全部损害结果,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可以免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