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十四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一、实验目的
损害赔偿构成侵权行为的核心与焦点,在人身侵权行为中,如何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救济,就成为人身损害赔偿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本实验希望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的探讨,让学生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依据。
二、实验要求
(1)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2)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三、实验原理
人身侵权行为中,无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会涉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哪些项目该赔,哪些项目不该赔?确定赔偿的项目中,如何确定赔偿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惯常认定原则与方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致死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损失。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或者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5.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予以赔偿。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2~10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者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20周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康复费。
康复费的赔偿范围限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11.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实验材料
(一)法条材料
《侵权责任法》
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2009年全国部分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参考数据[1]
山东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7元/年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年
北京市: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年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893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141元/年
上海市: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年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4/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92/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804/年
(5)职工平均工资39502/年
福建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6.83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80.18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50.57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15.72元/年
河南省:
(1)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年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年
四川省: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33元/年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1元/年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79元/年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128元/年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4725元/年
(2010年5月1日后生效执行)
浙江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支出16683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75元/年
安徽省:
(1)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年
(2)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年
(3)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年
(4)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年
河北省: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3441元/年
(2)农村居民年纯收入4795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9087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26元/年
(5)职工年平均工资24756元/年
陕西省: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年
(2)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10706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年
(4)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年
海南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
(5)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
江苏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年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3153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年
(5)职工年平均工资31667元/年
(二)案例材料[2]
原告宁某某诉称,2000年12月20日,我乘坐万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某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方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两车相撞后,万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又与黄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受伤。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残程度为Ⅸ级,除去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我要求被告赔偿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52845.50元。
被告万某某辩称,宁某某所述属实。在宁某某治疗期间,我已经为其支付医疗费9310元。现宁某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我只同意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的40%。
被告方某某辩称,宁某某所述属实。在宁某某治疗期间,我已为其支付医疗费5000元,我同意承担宁某某合理经济损失的25%。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我公司雇工黄某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我方已支付宁某某医疗费5000元。我公司同意承担宁某某合理经济损失的10%。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12时许,宁某某乘坐万某某所有并由其驾驶的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交叉口左转弯时,万某某驾车未让主道车先行,与同向行驶的方某某驾驶的某技术开发公司的上海桑塔纳小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万某某的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的东风拖挂大货车相撞,致使三轮车的乘车人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某分局交通支队调查认定,万某某在变更车道左转弯时,未让主道车先行,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汽车,且车速过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超载运营,且挂车制动不合格,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宁某某受伤后,先后到某区医院、某附属医院治疗,经某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颞部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神经损伤,左手外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伸肌腱断裂,左手小指近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宁某某于2000年12月20日至2001年2月2日在某附属医院住院,经医院准许,宁某某在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在宁某某住院期间,万某某支付其治疗等费用9310元,方某某、某运输公司各支付医疗费5000元。2001年3月19日经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宁某某属于Ⅸ级伤残。2000年12月20日至2001年4月2日宁某某因伤休假。为此,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17.50元,营养费940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6420元,护理费5640元,伤残补助费26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00元,合计52845.50元。经法院核实,宁某某的医疗费为17786.50元,交通费317.50元,鉴定费400元。另查,宁某某之女于1995年12月26日出生,宁某某之子于1999年11月11日出生,宁某某之母,现年57岁,信阳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月210元。
五、实验过程
步骤1:将参加本次实验的同学分组。
步骤2:分发案例材料。
步骤3:查阅相关法规以及相关数据,比如信阳市上一年度的年生活水平数据等。
步骤4:确定赔偿范围即赔偿项目。
步骤5:确定赔偿依据及标准。
步骤6:制作证据目录。
步骤7:在各方之间划分责任范围。
步骤8:下达民事一审判决书。
步骤9:起草民事上诉状。
步骤10:根据一审情况,补充证据材料。
步骤11:组织质证。
步骤12:开庭审理。
步骤13:下达二审判决书。
步骤14: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课后训练
请根据下述情况结合上列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1)一个9岁安徽男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2)一个22岁海南未婚男青年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的残疾补偿金以及护理费的计算。
(3)一个34岁山东男青年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他还有一个4岁儿子、妻子以及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4)一个71岁北京老大爷交通事故致三级伤残,他有两个儿子。老大爷应得的残疾补偿金以及护理费的计算。
【注释】
[1]这些数据来源于:http://www.falvzaixian.com/dil_com/news.asp?D_ID=172.由于以上标准来源于网页,因此仅作为本书案例分析的参考依据,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关数据,请到当地统计局核查相关权威数据。
[2]案例来源于唐德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41~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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