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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的犯罪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97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解释及本罪的立法规定,此处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中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或者炮制分裂国家的计划,或者组建犯罪集团,是分裂国家的主谋和头子,其在分裂国家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最大。

第三节 颠覆、分裂国家的犯罪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本罪犯罪行为的实质与内容;组织、策划、实施是行为人具体行为的表现形式。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组织,是指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的网罗成员、纠集他人的活动;策划,是指密谋、计划如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具体包括制定实施计划、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具体部署实施方略等;实施,是指将行为人组织、策划内容付诸实际行动,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意图使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覆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成立本罪。颠覆、推翻的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是指利用各种方式鼓动、怂恿、挑拨、利诱、教唆他人接受或相信其煽动的内容或促其去进行煽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意图,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出版物,可能是为了其他目的,但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放任其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就是一种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分裂国家罪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我国是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关系已通过宪法和法律得到确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本保障,也是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基本内容,破坏民族团结也是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纠集他人,相互聚合在一起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或者建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组织。既包括为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纠集人员,也包括物资的筹集活动;既包括以蛊惑、欺骗、利诱等手段聚集人员,也包括以强迫、胁迫等手段扩充人员,等等。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例如,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出谋划策,制定行动纲领、活动计划,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步骤等。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即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中央领导,割据一方,分裂我国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统一进程。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刑法》第103条对本罪主体作了三类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一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根据《刑法》第97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解释及本罪的立法规定,此处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中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通常是在一定地区或某个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离主义分子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他们或者炮制分裂国家的计划,或者组建犯罪集团,是分裂国家的主谋和头子,其在分裂国家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最大。所谓罪行重大者,是指首要分子之外的在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虽然并不直接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是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实行者,所以他们在分裂国家罪中应是危害最为重大的一类人。二是积极参加者,即是指那些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中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很积极主动地参与的犯罪分子。三是其他参加者,即是指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之外的,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也不是很积极主动参与的犯罪分子。

4.本罪的主观方面,刑法学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罪过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8]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罪过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9]目前,第二种观点是通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因为本罪是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必要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故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仍然实施,就必然是希望的心理态度。

(二)分裂国家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上存在着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二者侵害的同类客体皆为国家安全,直接客体都牵涉到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但两罪也有重要的区别之处:(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无须具有“勾结外国”的行为表现;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勾结外国”是成立本罪的客观要件。(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抑或无国籍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后者的故意内容则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本罪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此究竟是按一罪处理,抑或按数罪处理,刑法学界尚存争议。有的认为,应按数罪处理,实行并罚;有的认为,应当按处理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通说认为,上述处理过于片面简单,皆有不妥之处。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以一罪论处,抑或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过程中,行为触犯其他犯罪,并和本罪行为形成竞合关系或牵连关系,则应从一重处断。反之,如果触犯的其他犯罪与本罪不存在竞合关系或牵连关系,就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为了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而以劝诱、造谣、诽谤、迷惑等方式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的行为,既包括使行为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他人已经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但尚处犹豫阶段,通过行为人煽动,犯意进一步坚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立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能再以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行为人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责任,应直接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立法规定定罪处刑。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被煽动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抑或无国籍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人,既可是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也可是普通的公民。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是那些具有分裂倾向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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